警假借職務妨害自由起訴

非洲鼓詹姓女老師去年四月,被桃園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盤查爭議案,葉員獲不起訴,詹女聲請再議,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後全案逆轉,檢察官再調查相關事證,認為葉員臨檢、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非依法執行職務卻阻擋詹女離去,又在詹女無涉妨害公務情形下違法逮捕,剝奪其行動自由,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偵結將葉員起訴。

自由時報2022-07-08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妨害自由罪?本案檢察官怎麼說?

答: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以保護被害者的「行動自由」為目的,只要是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或是強制對方做任何事以及有恐嚇行為,都屬於妨害自由的範圍中。例如:以私刑拘禁的方式剝奪他人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

刑法第302條規定:

1.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規定: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檢察官再調查結果認為,該員警認為葉員臨檢、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非依法執行職務卻阻擋詹女離去,又在詹女無涉妨害公務情形下違法逮捕,剝奪其行動自由,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

問題二、遇到警察盤查,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又不會被說妨害公務?

答:民眾在公共場所遇到盤查,可以用手機錄音、錄影被盤查的過程。

民眾可詢問警察盤查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若不合法合理,可當場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意義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民眾亦可向警察要求填寫異議單,紀錄異議理由作為後續行政救濟之用。盤查過程中切勿謾罵或攻擊警察。民眾認為警察在行使職權確實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處,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問題三、其他法界人士怎麼說?

答:警方盤查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但也有警察經常曲解警職法,認為只要發現犯罪嫌疑,就可用現行犯或附帶搜索方式執法,其實這樣的發動點是錯誤的,本案也告訴所有警察人員,不要藉警職法濫行搜索。

有法界人士這麼說,本案縱使員警盤查上有過當,應屬行政法範疇。如同檢方當初不起訴的理由,葉員警盤查固然無據,但因詹女出現在治安熱區又攜帶兩件行李、面容清瘦,警員認為有犯罪嫌疑或失蹤人口疑慮,「並無妨害自由的主觀犯意」,而應用行政罰而非刑事罰。倘若該員警真的被判刑,可能會退縮警員對於相關類似案件的執法衝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