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騎機車載友人一路聊天,渾然忘我,未注意前方號誌闖紅燈,被鼓山分局巡邏員警發現攔下盤查,意外發現王男竟是一名通緝犯,警方顧及隱私,請他到派出所一趟,對方反問是不是毒品案?並稱曾以為收到勒戒通知未到,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
自由時報2022-06-15報導
問題一、現在闖紅燈罰多少?紅燈右轉呢?
答:道交條例53、53-1在設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一般岔路口),闖紅燈,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以下罰鍰。
紅燈右轉的話,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在 有燈光號誌管制的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例如:捷運環狀輕軌。(大眾捷運共用通行的岔路口)紅燈右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延伸:現在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有哪些?
因民眾近來檢舉案爆量,警力不堪負荷,加上有些是民眾跟拍、惡意報復的情形,因此交通部提出修法,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道交處罰條例,開放民眾檢舉的項目分兩大類,共46個項目,並從今年(111年)4月30日起施行。
來看看有哪些,分為動態違規和靜態違規兩大項目:
道交條例第7-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PDF檔https://www.motc.gov.tw/uploaddowndoc?file=news/202204261428030.pdf&filedisplay=%E9%99%84%E4%BB%B6.pdf&flag=doc
👉動態違規,針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的、警方不易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例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不禮讓行人等。
👉靜態違規: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的違規停車。例如: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併排停車等等。
以前常看到的紅黃線違停,已刪掉改成不開放民眾檢舉。另外,為避免檢舉達人,修法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2種以上同一態樣的違規行為,沒有超過6分鐘,及行駛沒有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僅以舉發一次為限。
問題二、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怎麼回事?
答:本件新聞案例中,王男表示曾收到勒戒通知書,但未到庭說明,不知自己已被通緝。
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所謂拘提,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一定場所接受訊問。
通常就是警察會找上門把被告拘來接受訊問。所以如果開庭那天真的有事情或工作不能到,可先打電話向法院或地檢署承辦股書記官說,再出具書狀;不然開庭未到,傳喚程序又合法的話,就可能面臨被拘提。
如果在傳喚、拘提後都沒有下落,會認為被告逃亡或藏匿,這時就會加以通緝。會發通緝書給各地檢警機關,有必要時也會登載報章或張貼公共場所公佈欄。
被告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直接逮捕;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通緝的被告,再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來逮捕。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