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李姓男子因涉及家暴,前趙姓女友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但李男卻不理會保護令限制。今年1月20日,對著趙女的機車鑰匙孔內灌入三秒膠,還在油箱加水,導致機車毀壞。隔月25日又再次對趙女的機車下手,藉此對趙女進行不法侵害及騷擾。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李男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毀損等罪將他起訴。
自由時報2022-09-05報導
問題一、毀損罪的成立?
答:刑法第354條規定,如果毀棄、損壞他人的物品,或是使他人的物品不堪其用,以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的話,就會觸犯這條規定。
毀棄指的是把這個物品全部銷毀、毀滅,讓該物品的本體全部喪失效用,例如:打碎別人的花盆。
損壞指的是損傷破壞物體,使該物品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該物品喪失全部或一部的效用,例如:將別人的手機朝遠處拋摔,導致該手機背面破裂而減損其效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使他人的物品不堪其用,指的是以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的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他人物品喪失全部效用,而達不堪使用的程度,例如:將油漆潑灑到別人家窗戶、鐵門,雖然沒有導致該窗戶、鐵門完全喪失物理上功能,但已經醜化該窗戶、鐵門的外貌及觀瞻,減損該些物品的使用及美觀效用,而且油漆沒辦法以一般清潔方式回復原狀,已達不堪使用的程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問題二、違反保護令的處罰?
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情形嚴重、急迫,繼續造成家庭成員的生命、身體、自由安全有危險,或有反覆實行的可能,甚至可以拘提或羈押被告。
法條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所謂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同法第30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問題三、誰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答: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
適用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第63-1條規定新增後,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不論是否已經分手,被害的一方仍可聲請保護令。另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6.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