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難免會有受傷的情形需要就醫或者包紮傷口,若沒有受傷也可能會有車子受損的問題需要進廠維修保養,這些費用總不可能自認倒楣當冤大頭吧!
所以一定會有疑問,那就是車禍發生後所產生的醫療費、修車費等等的費用應該要向誰來請求賠償呢?會根據肇事者的身分而有不同的請求方式喔!
一、肇事者本人
最簡單也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向肇事者本人請求損害賠償。但這邊的肇事者需要是年滿18歲的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是有其他身分就會有不同的請求方式。
二、肇事者是未成年人
首先,民法第12條有規定滿18歲才為成年人,也就是18歲以下就算是未成年人。
如果肇事者為未成年人就要看車禍當時該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那到底什麼是識別能力呢?就是在車禍當下,他清楚認知到他自己已經侵害到別人的權利了,簡單來說,就是他自己知道他出了車禍並且讓別人受傷或車子有所損壞。
如果車禍當下他「有」識別能力的話,根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相反的,如果車禍當下「無」識別能力的話,根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親。連帶賠償責任是說被害人可以同時或先後,跟肇事者一方,或跟肇事者和他的法定代理人雙方來請求賠償。
所以,原則上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是可以向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來請求賠償的。
三、肇事者是受僱者
肇事者是受僱者的情形,例如貨運行的司機在送貨過程中發生車禍,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肇事者是受僱者的話,僱用者(老闆)也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喔!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因為老闆僱用員工來賺錢,擴大了老闆的工作和生活的影響範圍,應該要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看到這邊當老闆的,心裡一定會覺得很不公平吧!所以其實是有例外的情況!如果老闆在選員工的時候已經盡相當的注意義務或是就算很注意仍然會發生車禍的情況下,老闆就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的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也就是老闆需要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事後是可以向這位肇事的員工請求賠償的,這也是對老闆的一種保障喔!
四、肇事者是公務員
肇事者在出車禍的當下如果是正在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的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既然公務員肇事是國家需要負賠償責任,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應該跟國家的誰來請求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肇事者是公務員而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就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邊要提醒的是,如果肇事者身分是公務員,但當下並不是因為正在執行職務而導致車禍發生的話,例如垃圾車司機在開垃圾車時發生車禍,就屬於這邊規定的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但如果是在垃圾車司機下班後發生車禍,這時司機並沒有在執行公務,就無從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就會回歸到直接向肇事者本人請求賠償。
五、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導致車禍
這種情形像是路面出現天坑,導致用路人發生車禍或摔落受傷,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要負賠償責任。請求賠償的也是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的機關來請求,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有規定。
所以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導致車禍和肇事者是公務員的請求賠償方式和對象是一樣的喔!
結語
車禍發生後不用慌張,只要有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了解肇事者的身分就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無從請求賠償!如果自己本身是肇事者,也要注意自己是不是上面提到的這些身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