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歲男子李佳修與江姓少年等六男一女,其中有人是幫派分子,一行人昨從台北市大安區某夜店狂歡後,分乘兩車疑在街頭競速;開車的李男及江少都無照,李男還酒駕,他們行經緊鄰行政院、警政署的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時,前方王姓男子駕駛的轎車遇車減速,李在後方剎車不及追撞上去,導致王的車翻覆,王被自己的車壓住傷重不治。警方趕到現場,李與乘客曾少還意圖攻擊員警、奪槍,員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朝李的大腿開兩槍將其制伏,也將其餘人等全部逮捕。
自由時報2022-11-15報導
問題一、本件結果怎麼樣?
答:忠孝西路派出所林姓、張姓員警巡邏經過查看,示意江少停車,但他意圖衝撞加速逃離。李的車頭也撞毀,李男、曾少下車,員警詢問事發經過,發現兩人有酒味,兩人意圖攻擊員警、奪槍,林員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張員朝李的左大腿開兩槍後將兩人制伏,並在李身上查獲一把折疊刀。
警方說,江少雖然離開但事後折返,他們下車後對到場採訪的媒體記者嗆聲叫囂,陳男還動手推打一名記者。警方將七人分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嫌送辦,同時抽血釐清王、李的酒測值,並對李男、江少無照駕車開罰。
✍兩台車競車可能觸犯之相關罪責
答:
公共危險罪:飆車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問題二、員警執勤遇到緊急狀況時,需要「對空鳴槍」事先警告嗎?
答: 內政部指出近年來社會環境變化幅度大,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須面臨司法訴訟。因此,警政署105年即開始研議,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修正,111年9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修法重點如下:
1.增加警械使用彈性
徐部長表示,這次的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
2.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3.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
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4.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