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唸書的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小玲(化名),在台北市夜店喝醉後,坐計程車返家,卻和吳姓運將返回其住處發生性關係,女大生白天醒來一絲不掛,指控遭吳男撿屍性侵失身,吳則以小玲是馬來西亞僑生、在家排行老大等說詞,辯稱她當時意識清楚,主動表示要當他的女朋友,是「合意性交」,一審以罪證不足判吳無罪,但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依乘機性交罪改判吳4年徒刑,還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11-14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方、法院怎麼說?
答:檢方調查認定,小玲的私處採到吳男的精液DNA,並採信她的友人證稱她離開夜店時已意識不清,認定吳涉嫌乘機性交罪,將他起訴。
吳堅稱,當時小玲意識清楚,雙方是合意性交,吳還明確指出她是馬來西亞僑生,目前在台唸大二,在家排行老大等個資,以證明2人看對眼,自然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尚無法認定吳男涉嫌性侵小玲,以罪證不足判他無罪。不過,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當時小玲找不到手機,而手機內有她上課課程、相關個資,不能只以吳男知悉小玲的部份個資,即認定當時小玲意識清楚,加上小玲證稱對案發過程毫無印象,友人亦證稱離開酒店時她已意識不清,而且她和吳是初次見面,並無誣陷動機,認定吳涉乘機性交罪,改判吳4年徒刑。
問題二、什麼是乘機性交罪?
答: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以行為人之性交行為係利用被害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外,尚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始足當之。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又依前開法條之立法理由,有關被害人狀態之認定,並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
✍哪些情況是屬乘機性交罪呢?
答:
情況1. 將被害人『灌醉』,與其發生性行為
情況2. 乘被害人『喝醉』,與其發生性行為
此兩種情況看起來很類似,但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主動讓自己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第一種情況下,「灌醉」是一種強制的手段,屬於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讓被害人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況,則行為人應該會成立「強制性交罪」;第二種情況下,被害人喝得酩酊大醉,自已導致失去意識或使辨別能力降低,而加害人乘其無法抵抗之情況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成立「乘機性交罪」。
本件是吳姓運將乘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喝醉,導致意識不清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屬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