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棟逾40年老公寓,頂樓陽台被前住戶蓋鐵皮屋,林姓女住戶後來搬入公寓,占用鐵皮屋設壇成立道教宮廟,由於檀香及法會等活動,影響樓下住戶生活,住戶忍受頂樓燒金紙的煙味,信徒頻繁進出頂樓,令人出現心悸、呼吸困難、蕁麻疹等症狀,影響居家生活與安寧,對林女提告,高雄地院審結判鄰居勝訴,林女需遷走道壇,並賠償受害住戶1萬多元。
自由時報2022-11-2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雄地院審理時,傳喚當時興建頂樓鐵皮屋的黃姓、陳姓前屋主,確認當時蓋增建物(鐵皮屋)是因為頂樓漏水,而不是全體住戶就鐵皮屋可供頂樓住戶專用成立的分管協議。被告因提不出使用權源,故無權使用該頂樓增建物,不當得利部分,經法官依持分計算後,林姓住戶須賠1萬494元,仍可上訴。
✍什麼是分管協議?
答:也叫做分管契約,是指數人共有一物的情況下,共有人就該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達成協議或契約。就如本件,假設當時購買公寓時,住戶(所有權人)們就有書面約定公寓頂樓平台的使用、管理方式,譬如供幾樓的住戶使用。
問題二、對方無權佔有我的房屋,可以請求租金?
答:🙆♂️在民法裡有個概念叫做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無權佔有他人的土地,而受有佔有的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應該要將佔有的利益返還他人,而無權占有的獲得的利益,社會觀念認為是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計算標準,有些法院會參考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規定來計算,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土地的申報地價)年息10%為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也準用。年息10%,是指租金的最高限額,而不是都以10%來計算。法院也會斟酌建物或土地坐落位置、周遭商業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土地的經濟價值等來決定。
另外,也有法院認為如果是營業用房屋,房屋周遭形成的商圈利益可能遠比一般住宅用房屋來的高,因此如果只限用上面提到的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來計算,可能會低估無權佔有人享有的利益,所以會認為應該不受最高額10%的限制;也有法院認為應該以社會實際狀況來計算,也就是說,應該要參考公告現值估算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