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阿嬤留3遺囑 姑侄爭產告不完

屏東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分配財產,因分產內容一再改變,後面遺囑取代其先前所立的遺囑,因此引發洪翁的子孫,為爭產對簿公堂,官司不斷,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老夫婦立的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效力,至於遺產分配問題,應由洪姓老夫婦子孫另行妥適處理。

自由時報2022-04-1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洪翁及陳婦先後在2017年及2019年過世,洪翁曾於1992年及2005年各預立下一份遺囑分配房產,洪翁往生後,其中二名女兒持1992年所立遺囑到地政辦理繼承登記,引起具有代位權的侄兒之不滿,認為應依2005年所立的遺囑分配房產。屏東地院認定,2005年所立的遺囑具有效力,應取代先前1992年所立的遺囑,應和侄子所請。

不過,陳婦於洪翁過世不久後,又請代書於2017年立了一份遺囑,侄兒認為此2017所立遺囑不具效力,不能取代洪翁2005年所立的遺囑。

經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陳婦於2017年所立的代筆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有效力,洪翁於2005年所立的自書也同樣有效,而法院只對遺囑的製作是否符合民法的規定進行裁判,無涉遺產歸屬,有關遺產的分配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妥適處理。

問題二、上述所說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是什麼?怎麼寫?

答:自書遺囑是最簡便,也是最多人常用的寫遺囑方式之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記得要寫年、月、日,另外雖然現在是高科技的資訊時代,但用此種方式寫遺囑仍不可打字,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最後需要遺囑人親筆簽名,如果有增加或塗改的部分也需於旁邊簽名。

代筆遺囑主要是適用在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的人,會通過遺囑人口述的方式,並由其中一個見證人筆記,此種方式可以用打字而成,含代筆人的話共需要3未以上見證人,不需要公證,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皆需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可用指印。 另外,目前遺囑的方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種形式在民法上有不同的要求,只要符合個別的要件就會有效,且5種方式效力皆相同。所以若是臨終前用口頭或是親筆書寫的方式來交代後事,只要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就不屬於遺囑。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