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和蘇姓妻子結婚21年,他不滿妻子對公婆不敬,孩子陸續出生,她卻頻繁出國,還在真耶穌教會散布他外遇,提離婚訴訟。
士林地院認為雙方已分居4年,審理時妻子也未出庭,無法期待有回復共同生活可能,判准離婚。
聯合新聞 2015/11/09 報導
依本案判決,法官認為夫妻雙方自已分居四年而未營婚姻共同生活,形同陌路,且本案蘇妻對原告李夫欠缺關懷與諒解,已無誠摯互信之夫妻感情可言,可見兩造婚姻關係徒留形式,毫無實質夫妻生活。
又,於本案調解、審判程序過程中,被告蘇妻均未到場或提出任何書面答辯表示有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原告李夫已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從而認為雙方均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正常夫妻間之互信、互諒、互愛情感基礎已不存在,可見夫妻雙方主觀上均無維繫婚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法期待雙方有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是雙方間之夫妻共同生活既不存在,其婚姻已生破綻,並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情境,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自無再強求兩造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之必要。
首先,各位讀者必須了解一件事情,並非分居多年,就可以訴請離婚喔!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所謂的分居制度,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亦無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得以訴請離婚。想必大家肯定會好奇,那這件案子法官判准離婚真正的原因為何!?
其實,回歸婚姻的本質,是真心相愛的兩個人決定共度一生;而本案法官站在第三者的立場去觀察這對夫妻,從種種事證,加上妻子從頭到尾均未出席表達任何意見,認為雙方均沒有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既然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再勉強雙方也只是徒然。
- 離婚方式:
我國離婚原則上分兩種,一係協議離婚,二係裁判離婚。但其實實務上還有第三種,即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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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 ,又稱兩願離婚,只要雙方當事人均有永久解除婚姻關係之意思按我國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得自行離婚,並依同法第1050條之規定以書面的方式、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反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2.裁判離婚 ,又稱判決離婚,係指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夫妻之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但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之夫妻都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僅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各款情形之他方得提起。
3.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主要考量「調解」的本意為「心甘情願」的談和解,自98年5月1日起,法院開放申請調解離婚,經調解委員調解,以書面協議離婚,不需在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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