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路商城博客來最近解僱一名年資20年的打掃阿姨,這期間阿姨都被要求打卡上下班,明顯是僱傭關係,不過雙方簽的卻是「承攬合約」。媒體報導,博客來23日晚間解釋,目前正和婦人持續協商溝通中。
自由時報2022-12-24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僱傭?
答:✍僱傭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雙方是否成立僱傭契約,有以下要件:
實質上👉勞工與雇主間應具備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
☆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的義務。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
【組織上從屬性】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依最高法院見解,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換言之,受僱人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限內,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義務(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76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新聞,雖然博客來和清潔阿姨簽訂「清潔服務承攬合約書」,但是清潔阿姨20幾年來都被要求打卡上下班,工作時間受到管控,打掃範圍也是依照博客來的指示,可見清潔阿姨是在博客來的指揮監督下工作,應該是屬於僱傭關係。
問題二、什麼是承攬?
答:✍承攬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的結果為目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的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
與僱傭的區別在於:
👉承攬無繼續性及從屬性: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既無特定之雇主,與定作人間尤無從屬關係,其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
承攬有勞務給付替代性:承攬人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5年台上第1978號判決),所以承攬契約的勞務給付屬可替代性。
👉再看本件新聞,假如博客來跟清潔阿姨是承攬關係,清潔阿姨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內,完成約定的工作就好,至於什麼時候來打掃、怎麼掃,可以自行決定,不需打卡上下班,也不需要受到博客來的指揮。
問題三、關於本件的行政裁罰?
答:勞動局檢視博客來提供資料發現,公司未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也未依勞工工作年資核予特別休假,初步認定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及第38條規定之虞,一旦確認違法事實,分別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
勞動局表示,勞檢後有依據行政裁罰程序給博客來陳述意見機會,公司已提供勞工名卡與工資清冊審核,因此兩項評估上無違法,不會裁罰,以違反勞基法第38條開罰10萬元,並已寄出裁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