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和女老師生子卻拒認小孩

三軍總醫院鄭姓名醫被控與陳姓女老師交往後生子,卻拒絕認子,陳女不僅召開記者會控訴鄭男玩弄感情,將她當成洩慾工具,並對鄭姓醫師提出「認領子女」訴訟,一、二審都判鄭應認領陳女的兒子,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定,鄭男雖從一審以來即拒絕做親子血緣鑑定,但依陳女受胎期間與鄭男交往等事證,認定鄭男和陳女的兒子具親子關係,今仍判應認領小孩,並按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直到成年為止,及支付陳女97萬多元,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11-2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時,陳女提出和鄭男合照、出遊的親密照片和相關資料,主張兒子是兩人所生,並要求鄭男和兒子做親子血緣鑑定,但鄭男拒絕做親子血緣鑑定,法官判決由陳女單獨取得小孩監護權,且鄭男必須認領陳女的兒子,及從2018年12月起,按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1萬6千元,並支付陳女77萬8千元。

上訴後,鄭男仍堅拒做親子血緣鑑定,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即由陳女單獨取得小孩監護權,且鄭男必須認領陳女的兒子,及從2018年12月起,按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2萬元,並支付陳女97萬2千元。鄭男和陳女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鄭男仍拒絕做親子血緣鑑定,合議庭認定,在鄭男無法排除是男孩的生父情況下,仍拒絕配合做親子血緣鑑定,已侵害小孩權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加上陳女提出和鄭男交往時合照、鄭男有身為小孩父親的言行等事證,判決鄭男必須認領陳女的兒子。此外,審酌小孩每月扶養費以3萬元為適當,陳女、鄭男應依3分之1、3分之2的比例分擔,仍判鄭男從2018年12月起,按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2萬元,並支付陳女97萬2千元。

問題二、什麼是認領子女?

答:對於生父來說,要將非婚生子女變為婚生子女,依照民法規定有幾種方式:

「準正」👉只要生父和生母結婚,非婚生子女就會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不需要經過任何法律程序。

「認領」👉又分為「任意認領」跟「強制認領」。

「任意認領」👉認領是一種單獨意思表示,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也不需要以一定方式或規定去做,是一種非要式行為。所以,只要生父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就視為婚生子女。另外,如果生父有撫育的事實,也會視為認領(第1065條第1項),像給過尿布奶粉錢、生活費等就算是。

「強制認領」👉有事實足夠認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的話,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1067條第1項)。如果生父已經過世,也可以提起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認領之訴,在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的繼承人提出。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的話,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請求。這項條文,不僅保護生母,也同時保護非婚生子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