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耿誠律師
2016/10/31 撰寫
2020/03/26 更新
「我賺的比對方少,這樣是不是爭取不到小孩的監護權?」民眾問。
「不一定喔,如果是這樣的話,有錢人打子女監護權的官司就一定贏」阿誠律師說。
「如果我同意監護權給對方,對方不給我看小孩怎麼辦?」民眾問。
「法律上,對方是不能這麼做喔!」阿誠律師說。
「還有,我同意監護權給對方,這樣我可以不用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嗎?」民眾問。
「法律上,對方是不能這麼做喔!」阿誠律師說。
夫妻離婚時,往往有子女監護權的議題,監護權其實是俗稱,在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先前我們也曾經提過:
這篇阿誠將依辦案經驗,簡單說明如何爭取監護權常見的三個問題,供大家參考。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爭取子女監護權幾個重要觀念。
Q1:夫妻一方賺得錢少,一定要不到監護權嗎?
A1:經濟能力不是唯一考量。
經濟條件並不是決定監護權的唯一標準,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至於什麼是最佳利益,法院是綜合、整體考量下列因素來判斷:
-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不過畢竟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是主要負起照顧教養的責任,需要維持子女的生活需求縱使經濟能力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有基本的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仍然相當重要。
Q2:監護權給對方,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A2:可以強制執行、或聲請改定監護權。
監護權如果歸屬對方後,另一方仍然享有所謂的「探視權」,而詳細的探視內容,例如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
監護權人如果不依照協議履行,不給予另一方應有的「探視權」,無監護權人可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命有監護權人容忍無監護權人的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監護權人阻止無監護權的一方探視的行為。
如果監護權人仍不履行協議,執行法院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如果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拘提管收。
無監護權人也可以監護人,有這樣阻擾探視的行為表現,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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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間監護權協議即使有約定,但日後若有重大情事變更亦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2.夫妻之間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已侵害到子女利益,則法院可以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box]
Q3:我沒有監護權,可以不付子女的生活費用嗎?
A3:扶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
沒有監護權不代表子女就和自己完全無關,親子關係與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不論監護權歸屬那一方,無監護權的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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