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甫借一百萬元給小志,在交付借款時,小志除了書立借據作為憑證外,還提供一塊自己所有的土地設定抵押以為擔保。然而還款期限將至,小志並未依約返還借款,屢次催討,都沒有回應。此時,阿甫該怎麼處理呢?
此時,建議阿甫向法院聲請許可拍賣抵押物;這樣阿甫就可以從小志的土地所賣出的價款中,取回小志所積欠自己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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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3條規定】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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