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已立好遺囑,可否更改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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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

91019222359836楊伯伯在十年前就請律師擬定好遺囑,以自書遺囑方式將他的遺產詳細分配給他的子女,但經過數年,楊伯伯因為身體與子女的相處等問題,而觀念有所變異。楊伯伯有疑問,如果立好遺囑,現在是否可以在更改或撤回原本立的遺囑呢?

 

法律解析

1.能否請律師代擬遺囑撤回證明書,並在改立遺囑呢?

原則上可以,但須選擇一種法定遺囑的方式為之

2.遺囑人已先了一份遺囑,如之後又簽另一份內容不同的遺囑,要以哪份遺囑為準?

以最後簽立的遺囑為準,如先前簽立的遺囑與後遺囑有所牴觸者,就視為撤回

3.遺囑撤回之情形可分為兩大類,一種為明示撤回,另一種為法定撤回

(一)明示撤回

民法1219條「遺囑人是可以隨時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份」

(1) 撤回之方式:若為口頭或一般書面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不生撤回遺囑之效力。然撤回之方式,不必與被撤回之遺囑同一方式為之,如前遺囑以公證遺囑為之,亦得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前遺囑。
(2) 撤回權人:得撤回遺囑之人,限於前遺囑本人,若遺囑人為遺囑後為監護宣告者,則無法撤回前遺囑。
(3) 撤回之時期:遺囑人隨時可以撤回其所立之遺囑。
(4) 撤回之範圍:遺囑人得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二) 法定撤回

(1) 前後遺囑相牴觸。

(2) 前遺囑與後行為牴觸。

(3)遺囑之廢棄。

民法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份,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份,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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