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隨地小便遭罵「畜生」 法官認證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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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網路

時事案例

台中市大里區賴姓婦人,104年12月2日有男子在她住處牆角小便,她辱罵「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等語,遭該男子控告公然侮辱。

自由時報 2016-07-19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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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為什麼罵成這樣還無罪?

答:是的。

本案法官,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所規定的因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而為適當評論的要件,無須負擔公然侮辱罪之刑責。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問題二、法官怎麼說?

答:本案法官認為,人與禽獸區別在於,人會運用其智慧與工具,增進生活的便利,並維護生活環境的衛生,免於疾病或病菌侵襲。除非嬰幼兒或因病失禁,一般人不會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如同貓、豬、狗(野狗、禽獸、畜生)露出其生殖器,隨地撒尿。被告又批評告訴人「沒教養、沒讀書」,與告訴人自己所為的不雅舉動對照,並無逾越合理範圍,堪認尚屬適切。

告訴人任意在他人住宅牆面撒尿,確有不及貓、狗之處,雖然被告罵得難聽,或有過於嚴苛,但乃為維護自身合法的利益所為合理評論,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告訴人遭被告批評,乃自己行為不檢所致,屬咎由自取。

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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