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拍攝他人po網,該如何保障權益

撰文者:李耿誠律師

2016/11/28  撰寫

2020/03/13  更新

 

台中市一名男子曾在逢甲等商圈偷拍穿著清涼美眉甚至上前搭訕,經媒體報導封為「搭訕哥」後銷聲匿跡,最近卻重出江湖,還拍了130多部影片po網,並毒舌批評遭偷拍女子的男伴。(見蘋果日報 2016-04-11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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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爭議,證據要先保存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肖像權、個人資料等的重要性,如果發生自己的照片沒有經過同意放在網路上,應該先將證據保存下來,再進一步採取保護的措施。

本篇新聞涉及到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妨害名譽罪等議題,這分別規定在民法、個人資料資保護法 以及刑法。

po網及毒舌,恐已涉及侵害肖像權、妨害名譽罪

肖像權是格權的一種,每個人人都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民事責任部分,侵害肖像權是以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拍攝或揭露他人肖像,而且侵害的情節重大為要件。至於情節重大與否,司法實務上,還會考量侵害行為有無正當理由,以及比例原則。

本則新聞裡的 「搭訕哥」,未經他人同意,將拍攝他人的影片放到網路公開散布,已經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該行為也沒有其他社會公益上的正當理由,恐怕已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刑事責任部分, 「搭訕哥」 還毒舌批評 遭偷拍女子的男伴,如果內容是對他人的人身加以攻擊,貶低他人的人格,例如說他人 「騙吃拐幹」或「廢物」等等,恐會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另外,個人 資料保護法部分, 「搭訕哥」 未經他人同意,將拍攝他人的影片放到網路公開散布,並且毒蛇批評他人 ,明顯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 , 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你遇到這類情況,鈞誠專業律師的建議

首先,我們可以善意地的提醒對方對方將放在網路上的照片或影片刪除,網路平台通常也有檢舉的功能,可以向網站的經營管理者申訴。或者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或律師函警告對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如果對方屢勸不聽,就考慮採取法律途徑。針對肖像權侵害部分,可以撰寫起訴狀,向法院請求除去其侵害,請求對方刪除照片或影片,以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刑事妨害名譽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部分,可以直接向警察報案提告,或者委請律師 撰寫告訴狀,向地檢檢署提出告訴。

鈞誠是台南最優質的民事訴訟法律事務所

鈞誠是台南最優質的民事法律事務所,協助你解決肖像權等問題, 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會幫助你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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