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80幾歲羅姓榮民,民國102年8月間病逝,花蓮榮家公告是否有繼承人;相差30幾歲的王姓婦女,趕在2年公告期滿前出面,宣稱是羅姓榮民的妻子,要求繼承遺產。一審判王婦勝訴,二審逆轉,高分院認為2人雖有登記結婚,但隨即撤銷。
聯合新聞網 2016-11-06 報導
問題一、一般法律規定,繼承人有哪些人?
答:按我國民法之規定,在遺產繼承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又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繼承,如若有子女及孫子女,則子女可優先繼承,但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前就已身故,或是喪失繼承權,則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遺產。
問題二、為什麼本案王婦人不能繼承?
答:花蓮榮家提起上訴,高分院花蓮分院認為,王婦和羅姓榮民結婚後並沒有住在一起,且老榮民過世,王婦當下竟然不知道,顯見2人並沒有住在一起,沒有真正結婚之意,因此2人「結婚登記既於同日經合法撤銷在案,王婦與羅姓榮民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存在,自不可採」,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王婦的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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