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於1977年將台南1筆農地賣給1位非自耕農身分林先生,在當時法令規定非自耕農身分不可買賣農地,故僅簽定簡易買賣契約,無法辦理過戶,林姓先生雖已付錢,但事隔30幾年了,土地長滿草仍荒廢中。
現在土地所有權人仍在父親名下,當初留在家裡的買賣契約也遺失,但對方音訊全無,無法聯絡,生死未卜;目前父親年事已大,想處分這筆農地,應該如何是好?
一、請求權15年結束即可處分
有當事人於1977年將農地出售予非自耕農的買家,雖然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須注意第128條也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通常依實務經驗,買賣雙方應會於土地買賣契約內約定,待法令准許農地可辦理移轉時再為過戶程序。而從2000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我國人民買賣農地就無身分之限制,換言之,買受人自2000年起即有權請求出賣人,配合辦理農地過戶登記。?
二、期間若處分恐遭求償
請求權可行使的期間為15年,從2000年算起即至2015年止,買方若超過此期間再為請求,賣方便可主張15年時效已完成,而拒絕辦理過戶登記。
不過,建議賣方仍須積極連絡買方或其繼承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倘若在時效完成前擅自處分該筆土地,恐違約之損害賠償問題;而如果無法與對方取得連絡,建議仍應等待買方請求過戶的時效完成後,再行處分土地,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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