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新《勞基法》~~8條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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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

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不能加班,休息日則可以加班,加班費會比平常高。

勞工可以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記得一定要領取加班費喔)。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1.勞工若於休息日工作,工資需要加成計算

在工作時間上計算方式:

  • 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2小時以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工作時數上計算方式,

  • 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
  • 超過4小時,在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 超過8小時,在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也會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且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三、國定假日放假方法,則是按照內政主管機關的規定。

四、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提升資淺勞工特休權益:

1.任職半年到1年者,就有3天特休;1年以上有7天特休;2年以上有10天特休;3年以上有14天特休;5年以上有15天特休;10年以上者,每年增加1日特休。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且特休若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也應於工資單中記載特休的期日及未休的日數,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以便讓員工了解自己還可以休多少天的假,來安排自己的工作進度。

五、因為各種加班費,特休未休的薪資,計算較為複雜,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工作採輪班制的勞工,其工作班次需每週更換一次,例外的話除非有勞工同意。輪班制勞工換班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雇主不可以因為勞工申訴,而將勞工解僱、降調、減薪,如果雇主作出這些不利處分,將不具法律效力。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如果接獲勞工申訴,60日內要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對申訴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的雇主,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台幣100萬元。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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