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
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不能加班,休息日則可以加班,加班費會比平常高。
勞工可以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記得一定要領取加班費喔)。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1.勞工若於休息日工作,工資需要加成計算
在工作時間上計算方式:
- 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2小時以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工作時數上計算方式,
- 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
- 超過4小時,在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 超過8小時,在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也會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且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三、國定假日放假方法,則是按照內政主管機關的規定。
四、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提升資淺勞工特休權益:
1.任職半年到1年者,就有3天特休;1年以上有7天特休;2年以上有10天特休;3年以上有14天特休;5年以上有15天特休;10年以上者,每年增加1日特休。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且特休若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也應於工資單中記載特休的期日及未休的日數,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以便讓員工了解自己還可以休多少天的假,來安排自己的工作進度。
五、因為各種加班費,特休未休的薪資,計算較為複雜,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工作採輪班制的勞工,其工作班次需每週更換一次,例外的話除非有勞工同意。輪班制勞工換班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雇主不可以因為勞工申訴,而將勞工解僱、降調、減薪,如果雇主作出這些不利處分,將不具法律效力。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如果接獲勞工申訴,60日內要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對申訴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的雇主,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台幣100萬元。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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