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超商店員涉嫌內神通外鬼,刷掉10萬元遊戲點數未付款,還拿店內24萬元現金,統統給盧姓志願役上兵上網賭博。傅男事後坦承犯行,超商34萬5000元損失也由家人代償,新北地檢署今依業務侵佔、詐欺罪嫌將傅男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店長報警後,與傅男、盧男及2人家屬在警局協商12小時,決定雙方對分34萬5000元款帳款,由2人家屬先行代付,但因業務侵佔、詐欺屬公訴罪,經告發後不得撤回告訴,全案仍依法送辦。(自由時報2016-10-25)
依照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罪在我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在詐欺罪章後,法未明文規定此為告訴乃論罪,所以是公訴罪。
依照檢察官偵查案件,最後會做出三種結論:
1、不起訴。
2、緩起訴。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
如果今天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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