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一名林姓男子以討老婆、買房子為藉口,向宜蘭縣五結鄉的劉姓友人借錢,並簽下本票承諾還款,劉某當場交付30萬,事後林男再以同樣手法,向劉借了9萬,但林借款全未還甚至斷絕聯繫,因此被控詐欺。
自由時報 2016-12-07 報導
問題一、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欺?
答: 不一定。
借款不還在時間之順序上,是應該區分為「借款時」及「還款時」。依本案為例,如林男確實將借來的錢來討老婆、買房等,行為人於「借款時」之理由與「實際借款之用途」之事實一致,故不符合「施用詐術」此一要件。縱使事後於「還款時」不斷規避責任或脫產,也僅僅是發生民事借款返還責任或刑法第356條詐害債權刑責之問題。
反之,如其借款時之理由,與其實際借款之用途不符,則有構成詐欺之可能。
問題二、林男借錢之實際用途為賭博,為何仍不構成詐欺?
答:本案檢察官認為劉某基於朋友交情與信任林才會給錢,足以認定被告沒有施用任何詐術,且雙方也簽下了本票,屬於債務關係,林並非無意還款,加上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證明林姓男子詐欺,所以不起訴處分。
這個案例涉及到詐欺罪成立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即更林男沒有用討老婆為理由,向劉男借款,劉男也會借款,則林男雖然用不實的理由向劉男借款,劉男也沒有因此陷於錯誤,而是基於自主的意思,借款予林男,因此不符合詐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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