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喬到一家新公司報到後20天提離職,公司告知只要做到月底,但要求簽署保密約定,裡面有競業禁止規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類似相同性質的工作。
事後經理告知,小喬工作未滿3個月,並非正式員工,且從事文書工作,並非高階或核心幹部,所以即使小喬已蓋章簽名,合約仍無效。
問題一、何謂競業禁止條款?
答:過完年後,就是轉職的高峰,只是在準備跳槽的同時也開始擔心面臨「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
所謂「競業禁止」,簡而言之,就是原公司為保護商業機密,要求離職員工在規定年限內禁止跳槽到其他公司。
問題二、請問本案合約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答:勞基法第9-1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本案勞工「小喬」擔任文書職務,如沒有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不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1條第1條第3款規定,因此小喬與公司所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相關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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