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金融業、航空業等不少行業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即使離職,一定期間內也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陣營,以免同志變成敵人、營業機密外洩,但限制太嚴,恐怕影響專業人士就業機會。
問題一、競業禁止條款有無時間限制?
答:有的。
勞動部指出,去年在勞基法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兩年。
問題二、競業禁止期間,有無補償?
答:有的。
依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五十%,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問題三、競業禁止條款有無地區限制?
有的。
禁止區域或項目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為限,例如在桃園開補習班,卻禁止員工離職後賣炸雞排,或禁止到高雄的補習班工作,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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