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郭姓男子(47歲)不滿年前遭到解雇,今天上午手持鋸子、打火機,脖子上還掛著汽油、鞭炮,站在公司外面揚言自殺,警消人員獲報也派出大批人力前往現場,郭男見警消人員抵達後不斷叫囂,場面緊張萬分,後來警消合力分散郭男注意力後,從一旁射水柱上前壓制,將郭男當場以公共危險罪嫌逮捕,驚險對峙一個小時後圓滿落幕。
問題一、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答: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問題二、雇主年前資遣合法嗎?
答:雇主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時間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如下: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且雇主應當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並應支付資遣費。
本案郭男工作3年,因為情緒控制問題,兩個月前遭老闆告知做到年底就好,依照上述勞基法之規定,雇主提前2個月告知,且並無法律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於年前資遣員工,故在法律上本案雇主並無違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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