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回答:「報告審判長,這件事真的和我無關,我…」
法官:「我只問你認不認罪,不認罪嘛~沒關係!我會查清楚,到那時候你再要求認罪協商,你看我還會不會答應你啦!」
有人會問阿誠,到底什麼是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是指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最重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是第一審需要由高等法院審理的重大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下簡易判決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看看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為何,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為何,來進行協商,如果被告認罪,刑度或緩刑條件也達成合意,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認罪協商的功能:當事人開始協商程序後,除非有依法不能為協商判決的情形,法院就這類案件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等審理程序,而是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必須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這樣除了可以節省當事人法院開庭所耗費的勞力、時間及費用外,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被告也得到一個自己可以接受的刑度;此外,法院協商判決書或者筆錄內如果附記被告應該支付一定數目的賠償金額時,被害人還可以根據筆錄的記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告和被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在協商程序中一併解決。
協商程序怎麼進行?就什麼事項進行協商?
案件在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者是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3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協商:
(1) 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為何或是否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2) 被告是否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是否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4) 被告是否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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