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104年12月與朋友聚餐吃薑母鴨,回家時在3號國道上被警察攔檢酒測值達0.25,被移送法辦。
地院法官聽信男子辯詞,亦覺得儀器總是會有誤差而判無罪,可是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4月徒刑定讞。
問題一、一審為何判無罪?
- 答:「針對同一特定標的之量測,恆因操作者、量測設備、量測方法與環境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響,導致量測過程無法完美而形成「誤差」,故每次重複量測所得結果,並非固定之「定值」,而通常為一「範圍」,此結果僅為「真值」 的「近似值」或「估計值」,凡量測皆有其不確定性,而絕對的真值則恆不可知。」被告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 ,經警施以測試,儀器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25毫克之事實,惟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真實數值,因儀器存在技術規範容許之誤差,而有未滿每公升0.25毫克之合理懷疑餘地,且其飲酒結束距受測時未滿1小時,尚在逐步遞增之吸收階段,回推飲酒結束後至受測期間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亦可排除逾0.25mg/L之可能,要與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係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構成要件不合,且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服用酒類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而無從以同法第1 項第2款相繩,揆諸前開說明,僅憑被告之自白,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問題二、二審為何又判有罪?
- 答:公務檢測儀器,既經由國家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後加以使用,並定期檢測,自有公信力。是故酒測值仍應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所實際測得之數據為準。
最後,台中高等法院判斷:「原審未仔細勾稽,遽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均有未洽,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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