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發去年底借住國小同學家,他趁機偷走同學皮包內的提款卡,到ATM提款機提款,然後神不知鬼不覺又悄悄把提款卡放回皮包內。同學事後到提款機提款發現餘額不對,懷疑被盜領,因此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竟然發現竟是阿發所為。警方依竊盜罪嫌移送,但檢查官居然不起訴。
因為依據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的條文規定,要求行為人在主觀要件上,也就是行為人自己要有對被害人的財物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才有可能成立竊盜罪,假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把東西據為己有的意思,而是想要暫時使用,而取走他人的財物,在法律上稱為「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被告提款後,把提款卡放回原處,對該提款卡卡片本身沒有永久據為己有的意思,阿發雖未經同意擅自取走提款卡行為,但是是以「暫時使用」的意思而取走卡片,屬於「使用竊盜」的狀況,與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仍有不同,認為阿發竊盜罪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在使用竊盜上,最常出現的案例大概是竊取車輛,使用完畢後棄置或歸還的行為,如果認為偷車是使用竊盜,在實務上可能無法成罪,此時有見解認為,或許可從車輛被使用掉的汽油入手,汽油被耗損可成立竊盜罪。
一般民眾大概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明明是偷竊,為什麼還不起訴呢?
別生氣!一起看看法條怎麼說
一、什麼是使用竊盜
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之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所有物,最後並未據為己有。
「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兩者是有不同的,主要前者是一開始對財物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在未能取得他人同意下,暫時使用在他人管領支配的東西,使用完畢後就歸還,後者則係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取得財物所有,想要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只是事後因為某些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而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再者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行為人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行為情狀或財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像是財物的使用方式、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才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而不是想要把財物歸還,或是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利人有沒有可能同意行為人去使用等,予以綜合判斷。
二、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除了竊盜故意外,行為人尚需要有「不法意圖」及「所有意圖」,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卻想要使自己對客體跟所有人具有一樣地位的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財產利益的分配規定。而「所有意圖」,則是指行為人對於竊取之物欲排除原權利人之支配,而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地位自居,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其他人對於財產的支配,而使自己對於財物的使用支配等同於所有人一樣。
三、如何才算成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兩者都要具備,才會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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