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一時意亂情迷或逢場作戲,外頭的誘惑雖然多,若是被另一半背叛了讓人情何以堪呢?而外遇還包含欺騙、信任背叛,這更是讓人難以忍受!人家常說家花雖然沒有野花香,但是家花才是能陪伴你走一生的人!
關於通姦罪,有二個重點,大家不可不知
一、通姦罪誰可以告?
刑法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只有配偶可以提告。
成立通姦罪的第一要件為犯罪主體為已婚者。我國刑法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妻任一方的通姦行為,配偶均能依法提告,若被告男女雙方都是已婚身分,劈腿發生婚外情已屬明顯觸法;否則,只要未婚一方辯稱事先不知對方已婚事實,可能有機會躲過司法訴究。
成立通姦罪的第二要件為通姦者的配偶提告且無縱容或寬恕之行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性交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至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且非配偶不得告訴。
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
二、追訴期間有多長?如何算?
即通姦行為追訴期為五年,通姦行為若超過五年以上,則不能追訴而喪失提告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意即通姦罪是從知悉犯人為何人時算起,六個月內可提告。
註: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三、何種情形,不能提出通姦罪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生活費應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通姦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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