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小惠跟小智兩人同居十幾年,生了一個小孩,當初在一起時,有辦桌請客,但沒有登記。小惠說生活在一起後,二人個性與觀念都不合,最近幾年的情況更加嚴重,實在無法再和對方繼續生活下去,便向小智提出分手的要求,小智也同意協議離婚。小惠有疑問的是,這十幾年來遲遲未去辦理結婚登記,現在要離婚,該怎麼辦手續?
一、舊法時期是儀式婚,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婚姻是有效的
答:(1)這個問題乍看之下,會讓人摸不著頭緒,因為結婚不是都會辦理登記嗎?為什麼離婚反而還要再辦理一次結婚登記?
其實會有這類問題,是因為在97年5月23日之前,民法是採取儀式婚的規定,要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才算有效。
而結婚登記是形式推定的要件,是戶籍資料的依據,有結婚登記就推定雙方有結婚,並不等於結婚確實有效,有效的結婚不一定要登記。因此,以前就會發生像小惠的案例一樣,結婚是有效的,但卻沒有辦理登記的情形。
(2)要注意的是,民法已經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取登記婚,必須要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會有效,如果沒有去登記結婚,就是無效婚姻。
二、兩人要協議離婚,還是必須補辦結婚登記,之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答:有趣的地方在於,這類想要辦理離婚,但結婚時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由於沒有結婚登記的存在,因此要辦理離婚時,戶政機關還是要求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小惠和小智如果想要離婚,還是要補辦結婚登記,之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三、兩人所生的小孩是婚生子女,離婚可以約定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答:舊法時期,小惠和小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的結婚符合儀式婚,是有效的婚姻,因此小惠和小智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身份上是婚生子女,辦理離婚時可以約定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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