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沈姓男子與黃女前年相識半年後結婚,因個性不合去年8月間離婚,警方說,沈男發現黃女離婚後、11月間產女,卻不是他的「種」,他才知道黃女與巫姓男子通姦,黃女甚至還傳簡訊譏諷「自己沒有用,連精子都輸人」。
問題一、離婚了還有通姦的問題嗎?
答:是的。
如推算小孩受孕時間,係在沈男與黃女婚姻關係期間,則黃女產女為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時與巫男發生性行為之明確證據,依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之規定,黃女與巫男有該當通姦罪之虞。
問題二、小孩監護權會有影響嗎?
答:有的。
承上訴,推算小孩受孕期間係於沈男與黃女婚姻關係期間,則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該名女嬰係屬沈男黃女之婚生子女,法律上推定沈男為其生父,沈男為該女嬰法律上之父親。
問題三、如巫男欲取得女嬰之監護權,該怎麼做?
答:首先依我國法律規定,僅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於本案須由沈男或黃女提起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如沈男或黃女均不願提起,則子女亦可提起或於成年後二年內提出。
另外,巫男則可依我國收養制度取得女嬰之監護權,但也需注意,收養之前提須得婚生子女之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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