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女董與李姓丈夫協議離婚,女董找來公司2位員工當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李男表示不認識2名證人,法官判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
問題一、辦理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簡單來說,依我國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問題二、不認識證人就婚姻無效?
答:不是。
離婚最主要的前提,係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均有離婚之真意,且離婚之證人須對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人間有離婚真意之協議。
本案,女方稱曾把與李男協議離婚的LINE對話紀錄給2名證人看,其中一名證人否認看過。法官認定2名證人不是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自不得作為當事人離婚的證人,因此判女董與李男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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