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靠行車,車行須負責嗎?

106年2月13日晚9時許,一輛遊覽車在國道五號轉國道三號時翻覆,造成33人罹難,11人輕重傷,為台灣歷年來次嚴重的公路事故,責任歸屬尚待釐清。交通部撤銷肇事遊覽車隸屬友力通運公司營業執照,導致掛在友力名下的136輛遊覽車牌照吊銷。但其中有近百輛遊覽車其實是車主自行買車,為取得遊覽車牌,才靠行在友力的「靠行車」,被吊銷牌照不能再營業,面臨生存危機,讓20多位司機開遊覽車包圍交通部。

一、何謂「靠行」?

「靠行」就是借名掛單的意思,係指公司允許其實並非公司員工之個人,以該公司職職員名稱,對外提供服務行為,盈虧則歸屬於個人,與公司無關,且個人需按期支付金錢予公司。一般靠行者獨立招攬業務,故無法經由公司來掌握靠行者的品質。

二、遊覽車的靠行方式?

一般可分兩種

  • 司機買車後,每月需繳費用靠行費給車行,取得車牌,司機自行接案居多,也會接受車行派遣。
  • 由旅行社買車、聘司機,但為取得遊覽車牌,需找車行靠行。

三、靠行車發生事故,車行須負責嗎?

靠行公司常主張靠行者獨自招攬業務,而根本無法掌控,一旦靠行者出事,要求公司依民法第188條與靠行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在不合理。

雖然實際上靠行者單獨經營運送業務,並非運送業者之受僱人,但是民法第188條所稱之受僱人,並不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是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之(92年台上字第374號判決)。

若依法院見解,靠行者與運送業者(即車行)屬於僱傭關係,適用民法第188條,此時運送業者(即車行)與靠行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因為乘客根本無法分辨該車輛是否屬靠行營運,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運送業者(即車行)所有,靠行者亦是為運送業者(即車行)服勞務,自應認運送業者(即車行)負僱用人之責任。運送業者(即車行)僅能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主張免除責任。若不能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則仍須負責。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