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步驟一】
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遞狀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
【步驟二】
現場查封揭示: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排定日期後,由書記官、執達員、債權人會同前往現場查封不動產,作查封筆錄地政機關也可能至現場測量增建部份。
【步驟三】
不動產鑑價:由法院行文通知其指定之不動產估價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對執行標的之不動產作鑑價,債權人需依通知繳納鑑價費用。
【步驟四】
不動產詢價:法院收到不動產鑑價報告後,發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詢問對鑑價結果是否有意見。
【步驟五】
第一次拍賣:以詢價結果訂定第一次拍賣之價格。
第二次拍賣:以第一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之價格訂定第二次拍賣之價格。
第三次拍賣:以第二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之價格訂定第三次拍賣之價格。
特別拍賣程序:因拍賣三次無法拍定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底價承買。
撤回強制執行:在特別拍賣程序中,無人應買,債權人得聲請另行估價或再減價拍賣,未聲請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步驟六】
法定分配: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於第一、二、三次或特別拍賣程序中拍定時,應依規定製作分配表將拍賣所得之價金分配給相關債權人。有債權未受清償者,則發給債權憑證。
附註點交:是指讓買受人或承受人最終可取得拍賣不動產之占有,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占有,使買受人或承受人取得占有。實施點交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有拒絕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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