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景氣低迷,張先生失業後決定開個行動早餐店,於是向林先生借款新台幣三十萬元,買了一部小發財車及一些使用器具,孰知張先生經營不善,導致無法清償債務,林先生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後,發現張先生名下只剩下一部小發財車,請問林先生應該如何執行該車輛?
因金錢債權,對車輛進行強制執行
(一)車輛為動產,應依有關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依強制執行法第45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查封在除去債務人對動產之處分權,以確保受強制執行之財產內容。惟查封後必需經過換價,始能取得金錢,以清償債權人之金錢債權。動產之換價方法有二,拍賣與變價,前者以公開競價之方式將動產拍賣,後者則不公開競價之方式,以市價任意出賣。
(二) 對車輛之強制執行程序: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