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老翁不滿女兒嫁錯人,借貸供嗜賭的丈夫童男花用,導致信用破產罹患重度憂鬱症,離婚收場,林女回娘家生下女兒,不久自殺身亡,前夫童男向法院訴請交付子女,林老反擊打停止親權官司,形成生父與外公搶人大戰,法官最後把女嬰判給生父,全案可上訴。
自由時報 2017-02-12 報導
問題一、什麼情況可停止親權?
答:父母對子女如未盡到教養、照顧、保護、監督等責任,親權將會因程度而有不同的制裁,其中親權的停止,為對父母最大的處罰,而且現有法律對停止親權有不同的規範,適用上因各情形而不同,原則上仍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父母親濫用其對於子女的親權,依我國民法規定,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如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
問題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酌定依據為何?
答:父母離婚者,法院於決定監護人時,應考慮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決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除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等一切有關情況,通盤加以考量,並非僅以經濟能力之強弱決定監護權之誰屬,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69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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