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郭姓男騎士8年前行經台北基隆路時,因為酒駕自撞萬世大樓停車場出口斜坡,當場摔飛出去重創頭部,成為植物人。事後,家屬認為是斜坡凸出且設計不良釀禍,提告要求國賠1490萬元,而二審法官考量各方責任歸屬後,認定台北市新工處有缺失,須負擔部分責任,所以判國賠264萬元,仍可上訴。
問題一、為什麼這件酒駕自摔,也可以聲請國賠?
答:依本案,是否得聲請國賠,法官須判斷本案爭執的斜坡是否為公共設施之瑕疵。
本案一審法官認為,系爭斜坡與該路段之道路高低落差約13公分,騎乘機車者行經系爭斜坡道如未事前留意其存在或車速過快,確有行車方向改變甚至車輛失控摔倒之可能,而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為系爭道路之管理機關,依上規定,負經常養護之責,如發現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系爭斜坡道存在,本應迅速除去,以維道路暢通,且依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亦均認定,被告新工處道路設施設置管理不當為肇事次因,故此判定得聲請國賠。
基本上二審法官亦判定,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有怠於修繕之過失致原告受有傷害,聲請國賠自屬有據。
問題二、這件國家事件,駕駛人酒駕本身不用負擔相當責任嗎?
答:酒駕仍須負擔相當責人,觀之本案一審判決,法官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有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血液酒精濃度221.2mg/dl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情事,而為肇事主因,其受傷結果之發生及所受傷情之擴大間顯有因果關係,實有過失,原告就本件事故之原因力較重,須負10分之7之責任,被告新工處則應負10分之3之責任。
【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國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國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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