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少年在中興大學打籃球遭野狗追咬,摔斷三顆牙,校方與家屬原以24萬8000元和解,且要求不得興訟,但家屬事後認為補償過低提起國賠。
聯合新聞網 2017-04-21 報導
問題一、被野狗咬傷,學校有何責任?
答: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係代表國家為保育活動,係給付行政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一般而言,學校對學生應負保護監督之責,校園內有流浪狗流竄,主觀上應能預見學生有被傷害可能,如學校疏未注意,造成學生受傷,恐負國家賠償責任。
學生使其得免於遭受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學校自有提供安全、友善之學習環境以供學生學習之責任,學校之教師對學生在校內之活動亦負有保護與監督義務,公立學校之教師執行職務如有違反上開職務義務,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問題二、學校對裡面的流浪狗,也負有管理責任嗎?
答:足見被告學校前於政策上確有支持與鼓勵豢養流浪狗,而本件咬傷原告之流浪狗,雖非由被告學校所豢養,然係自97年5月21日跟隨警衛乙○○至被告學校後門警衛室,且嗣後多次與乙○○所豢養之流浪狗共食,乙○○非但未予驅趕,反而曾於97年5月28日以繩索將該狗圈綁,其所為餵食、撫摸、圈綁之行為,自極易使無主之流浪犬誤認其已有主人並產生地域性,進而吠人或攻擊學童,使學童暴露於危險之環境中,對此傷害事件,自難辭其咎(惟此部分並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而被告學校為開放式校園,杜絕流浪狗進出固有其困難之處,惟其既基於人道或尊重生命而鼓勵豢養流浪狗,自應對校園流浪狗之出沒有相應之管理措施,以免學童誤認流浪犬為可親近而不具危險性。
被告學校教師戊○○既指導包含原告等學生於校園內為棒球活動,自應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其亦自承明知校園內流浪狗流竄,主觀上自能預見學童有被傷害可能,惟其卻疏未注意警衛室前出沒之流浪狗,或適當阻止學童與流浪狗接觸以避免危險發生,致原告於伸手欲撫摸流浪狗時,遭該狗誤認有侵略性而反咬原告,足徵戊○○亦未能確實掌控學生之動態而有違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自不能免其過失責任。。
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國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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