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通姦50次 人夫無罪 小三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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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已婚的吳姓男子,2014年間認識大他一歲的廖姓女子,廖女聲稱「蟠母娘娘下旨」,要2人上床共修。吳男對此深信不疑,於2014年至2016年間,在廖女住處發生多達50次性行為。吳妻得知後氣炸,堅持對2人提告,不過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獲得妻子原諒撤告,因此公訴不受理。新北地院19日依通姦罪判決廖女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還可上訴。

問題一、刑事案件可單獨對其中一名被告撤告嗎?

答: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在法律上叫做「告訴不可分」。但是本條針對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如果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對相姦人的告訴不會一起撤回,也就是可以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問題二、如果已經離婚,還可以告通姦嗎?

答:若配偶外遇是在離婚之後,當然就沒有通姦問題。

如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即可提告通姦,縱使嗣後離婚,仍可提告。

承上述關於撤告問題,須注意者是,我國刑法通姦罪,所稱之配偶,是指撤回告訴時尚具有法律上之配偶關係而言,假使已經離婚,則非法律上所稱之配偶,就沒有維繫婚姻存續與家庭和諧之必要性存在,則對於前夫或前妻撤告者,其撤告之效力仍將同時及於小三或小王(參照最高法院 104 年台非字第293號、第 273 號判決),也就是一旦撤告,就表示同時不對前配偶和小三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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