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知名地標秋紅谷公園,6月3日凌晨3時15分許,發生史上第一次,轎車衝進20公尺深的公園內,一輛銀色賓士轎車,沿朝馬路直行,行經T字路口未減速,直接衝上人行道,並撞破公園圍欄,連人帶車飛進20公尺深的秋紅谷內,轎車卡在秋紅谷邊坡及人行步道上,訊後將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函送。
蘋果日報 2017-06-03 報導
問題一、何謂公共危險罪?
答: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為保護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問題二、沒有撞到人,也有罪?
答:是的,醉態駕駛罪,一般稱為酒駕,為最常見之公共危險罪,依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規定,不以造成被害人損傷或死亡為要件,只要行為人酒醉達不能安全駕車,卻開車上路,即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規定。
酒醉駕車標準:原則上酒測值若超過每公升呼氣0.15毫克即成立酒醉駕車,會有行政責任與罰鍰,而超過0.25毫克時則將同時成立刑法 §185-3之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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