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法院認證!哭爸=閉嘴 不算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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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王姓OL去年10月和林姓男同事發生爭吵,隨後向主管告狀,林男竟用台語嗆王女:「妳是在哭爸、哭腰?」等語,王女認為受辱怒告公然侮辱。

問題一、何謂公然侮辱?

答:公然侮辱,是指公開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強暴與非強暴的手法,使對方在心理上、感情上感受到難堪或不愉快之行為。

問題二、本案會合不構成公然侮辱?

答:士林地院指出,閩南語的「哭爸」意思是指因父親過世而痛哭,沿用至今則轉化為質疑他人無端生事、無理起鬧、小題大作或表達極度不認同的用詞;而「哭腰」原意則是指嬰幼兒因飢餓而哭鬧不休,現今則為形容一個人喋喋不休、惹人厭煩,或指一個人言語如同嬰兒哭聲般十分刺耳。這兩字雖非文雅用語,但已成為一種慣用的語言表達方式。

法官認為,林男當時說這兩句的意涵,和國語的「吵什麼吵!」及「閉嘴,不要再吵了!」意思一樣,雖然略顯粗俗不雅,但只是想表達對於王女言論不認同,或想要求王女「閉嘴」,未達貶損他人名譽和尊嚴的程度,且王女的證述前後不一,因此判林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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