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民生東路一家排骨餐廳,被樓上住戶嫌惡油煙和佔用防火巷的問題已久,去年1月,林姓女住戶在後巷偷拍餐廳員工佔用防火巷洗碗的照片,但被發現,店員高呼「有人在拍照」,排骨店張姓女老闆追出來,追逐20公尺將林女撂倒,壓制在地,打傷林女導致雙臂、肩頸瘀挫傷,被控傷害。
問題一、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不一樣嗎?
答:不一樣。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人須正處於違法侵害或攻擊之情狀,而實施正當防衛行為而言。
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法益,而把危難轉嫁到別人身上,造成他人的法益受到侵害而言。
問題二、為何本案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答:法官根據餐廳員工和到場員警說詞,餐廳員工說有喊一聲「有人在拍照」,老闆才追出來,認定張婦明知林女逗留的目的,是為了拍照蒐證店家違規,沒有竊盜或其他不法侵害,張婦不符緊急避難條件,因此判張婦有罪,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0萬元。
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99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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