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護妻勒死賊 勇夫判賠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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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蛙人的男子何柏翰為保護懷孕8個月妻子,出手制伏闖入家中的張俊卿,導致竊賊死亡。何不僅因此遭判緩刑2年確定,死者家屬也提起民事求償,士林地院昨判何須賠償64萬8193元,並加計利息。何昨得知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將提出上訴。

問題一、本案刑事部分法官這樣判決合理嗎?

答:本案法官判勇夫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給予緩刑兩年,係指行為人兩年內不得犯任何刑事有罪判決之違法行為,除此之外無須受徒刑3個月或繳罰金;且緩刑期後,此判決僅法院留有紀錄,一般人無法查詢,一不影響辦理良民證問題,此判決在實質上與無罪概念差不多。

問題二、本案賠償金額是如何判定的?

答:本案法官認為,在一般情形下,人體遭口罩摀住口鼻,原已呼吸困難,若同時併遭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於此情形下,應皆可能發生死亡結果,被告上開防衛行為,仍足以發生死亡之結果,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張俊卿之死亡間,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又被告之行為於客觀上顯已逾越排除侵害所必要之程度,已失權益均衡甚明,自難謂為合理之正當防衛。

衡諸被告之行為,係基於張俊卿行竊失風,為脫免逮捕而對被告揮拳攻擊,致使被告及其懷有身孕之妻子身安全發生危害,難期待其不為防衛行為,惟其行為屬防衛過當而有民法第149條但書,僅需負相當之賠償責任。

故此,本案法官斟酌前揭所述被告所實施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之程度、因而造成之侵害結果,及張俊卿成此結果發生之行為等情狀,認為被告就張俊卿之死亡所生損害,負20%賠償責任即屬相當。

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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