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作聰明!酒駕慣犯改騎腳踏車 仍被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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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施姓男子三度酒駕被移送法辦,聽朋友建議,以為騎腳踏車就不算酒駕,因此他買了一輛電動腳踏車,沒想到酒後騎車撞到路邊車輛,警方到場處理,男子辯稱自己用腳踩,沒有靠電動引擎,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發現他有催動把手,因此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問題一、酒後騎電動車也犯法嗎?

答:是的。

電動自行車在近來十分盛行,但千萬不要以為電動車沒掛牌,酒後騎車不會罰?  最近出現接連幾起有關民眾酒賀駕電動自行車之案件,交通隊澄清,這是錯誤觀念,就算是不用掛牌的電動自行車,仍然不能酒後騎車,一旦發現還是要罰。

觀諸相關案件判決,按刑法第185 條之3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係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而言,而本案被告○○○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其推動有電力輔助之作用,自屬「動力交通工具」無訛。

問題二、酒後騎腳踏車就可以嗎?

答:不行。

裁決處表示腳踏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規範之慢車種類,按 103 年 3 月 28 日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 300 到 600 元罰款;若拒絕酒駕測試者處 1,200 元罰款,所以民眾只要酒後騎腳踏車,包含電動腳踏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依法都必須開罰。

若是駕駛電動機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 15,000 到 67,500 元罰款;另拒絕酒駕測試者則處 90,000 元罰款,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酒測值若超過 0.25 毫克,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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