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500萬的徐姓外商經理被妻指控,服不明藥物後逼行房,還在家裡裝針孔監視,並傳「不要把我逼到絕路」等恐嚇簡訊,怒向法院訴請離婚勝訴,還獲賠15萬元精神撫慰,法官另判被告需支付每月1萬500元兒子的扶養費,全案仍可上訴。
問題一、行房難道不是夫妻應盡之義務嗎?
答:不是的。
夫妻雖已結為夫妻,仍為獨立之個體,各自保有性自主權,因此,夫或妻之一方違反對方的意願強迫行房,則有涉犯刑法妨害係自主的可能。
且我國民法僅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並無規定夫妻有行房之義務。
問題二、本案法官如何判離?
答:本案法官,綜合原告劉妻主張徐夫有不堪同居之虐待,及被告屢有傳送用詞尖銳之簡訊文字回應原告離婚訴求等,認被告長期對原告有施暴情形,並經本院核發另案通常保護令
而被告雖有試圖彌補兩造婚姻關係之舉動,但仍見其無法理性冷靜平和與原告溝通之處,是核其前述所為乃嚴重損及原告人格尊嚴,已逾越夫妻通常所不能忍受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應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考: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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