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妻控訴「台灣路太爛」夫騎車沒規矩害她受傷…法官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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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籍女子與丈夫結婚兩年,丈夫指控妻子多年未歸,她則反控丈夫對她冷淡嫌她肥胖,騎機車都鑽小縫,拿她生命開玩笑,加上馬路顛簸,害她雙腳經常受到擦傷,綜合總總原因認為兩人以不適合再維持婚姻關係,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最終離婚收場。

問題一、什麼理由都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問題二、為何本案法官判離?

答:兩造身為夫妻,原應胼手胝足,相互扶持,然彼此長期相處不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長期因意見歧異及經濟因素,時生齟齬,原告曾短暫期間離家住在公司,而被告亦因此離家未回,致兩造分居,迄今將近三年,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彼此感情已因長期分隔而淡漠,此與夫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本質有違,而失共同生活之基礎,兩造之婚姻於客觀上亦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希望。是兩造就彼此分居乙節均難卸責。

兩造於客觀上維持婚姻之情感不復存在,在主觀上亦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間婚姻所生之破綻,已無回復之希望,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項重大事由,兩造雖均有可歸責之處;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04 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裁判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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