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許姓男子年輕未婚生女,事後就消失無蹤,女兒20多年來沒見過爸媽,高中因就學貸款曾嘗試聯繫父親,對方竟以被關、出車禍拒不見面,讓她沒辦法讀大學;直到許男近日中風住院,院方向女兒索討醫療費,法院認為許未盡人父之責,准許免除女兒對爸爸扶養義務。
問題一、子女有扶養父母之義務嗎?
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院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迄成年之日止,無視稚齡子女受扶養之需求,對聲請人未提供任何照顧或關愛,且未負擔聲請人未成年時期所需之扶養費用,長期以來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形同棄養聲請人,實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情節確屬重大。
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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