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少女小玉因害怕父親權勢,擔心不順從與他發生性交行為,將失去得以自由外出打球、交友等自由的機會,4個月內被迫和他發生11次性關係,但最後實在不甘再遭受父親控制及擺佈,於是留下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報警!台南高分院依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問題一、何謂利用權勢性交?
答:刑法第228 條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係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被害人在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具有刑法第228 條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因與被害人之間存有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往往使被害人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抉,不得不在特殊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而配合行為人之要求。
若行為人係憑藉上開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則應成立刑法第228 條之罪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爰審酌被告身為A 女之父親,本應盡到保護A 女之責,竟為求本身性慾之滿足,利用權勢對A 女為本案之犯行,且次數高達11次,其行為嚴重殘害A 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並造成A 女對於父女之間身體界線的價值觀混淆,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9號(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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