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9歲張姓男子,以媒介從事性交易賺取暴利,常在網路上用高薪吸引年輕妹妹下海接客。警方長期蒐證,昨(25)日在雲林汽車旅館成功逮捕張姓男子與3名正在賣淫女子,由於張男不斷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被法院裁定羈押。
問題一、何謂兒少性剝削?
答:透過利益交換(如現金、物品或勞務)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的「性剝削」。
問題二、什麼情況會被羈押?
答:所謂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
羈押是先行限制未受有罪判決被告之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因此決定是否羈押,應有相當高的判斷標準,一律由法院決定是應該予以羈押。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必須是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或在執行刑罰前可能再次犯相同的罪等等情況,法官才可以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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