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男遭凌虐跳窗亡 房東開門成共犯

戴姓男子懷疑共同經營精品買賣的鄭姓友人私吞款項,約出談判後與同夥押走他凌虐、再押回鄭租屋處毆打;鄭的房東未報警還幫忙開門,鄭入屋後撞破玻璃想脫逃卻從五樓跌下摔死。桃園地方法院依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判戴等五人十年十個月至一年半不等徒刑,房東也被視為共犯遭判刑一年,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19-05-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根據參與者供詞,認定戴指示同夥拿膠帶綑綁、拘禁鄭,房東目睹鄭衣衫破損、傷勢遍布,且全程在場,認定同屬共同正犯,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鄭姓被害人進入「東方帝國社區」時,依其身上傷勢及衣衫破損情形,足使人心生懷疑受有傷害、脅迫、剝奪行動自由等情事,鄭姓房東目睹被害人上開情事後,對於被害人人身自由受有限制,當有充分認識。

又衡以鄭姓房東於加害人戴○○、陳○○將被害人私行拘禁在前揭503室時,全程在場,且親眼目擊戴○○、陳○○有毆打被害人,陳○○並有以膠膜捆綁被害人等情

鄭姓房東與被鄭姓被害人間並無舊怨仇隙,竟為戴○○等人開啟前揭503室房門後,並未藉故離開,反係全程參與戴○○、陳○○私行拘禁被害人,足認鄭姓房東與戴○○、陳○○存有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問題二、半途才加入犯罪,也算是共同正犯?

答: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

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

且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式,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包括在內。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03號、107年度訴字第9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