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換句話說,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不構成犯罪。
新竹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帶著「小三」回家「炒飯」,與分居的李姓妻子聞訊立即衝回家「抓猴」,拍到林姓男子與小三2人全身赤裸躺在床上,事後新竹檢方也依妨害家庭起訴。林男也反控妻子帶人侵門踏戶,涉妨害秘密及侵入住宅罪嫌,檢方均不起訴。林男不滿前妻作為,向新竹地院提出交付審判。
自由時報2017-11-0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針對侵入住宅部份,參酌新竹檢方不起訴書及警方的職務報告書及林男、小三跟前妻立下的和解書及現場照片,認定臥房原是林男及前妻共同臥室,前妻有權進入,難以認定是侵入「他人」住宅。
妨害秘密部分,法官認為,刑法妨害秘密是保障個人隱私法益,不許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侵犯他人隱私法益,只是隱私法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如侵犯隱私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時,應認足以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互負維護婚姻貞潔之忠誠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則相對於此義務,法律當然於規範之本旨內賦予他方對此義務之是否遵守及踐履有「知」的權利,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貞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貞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貞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祕密之行為。
問題二、條文中的「無故」是什麼意思?
答: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判決參照)。
依本件而言,被告林男與小三裸體同臥一床情事,依社會通念,客觀上可認林男有違反婚姻中誠義務之虞。其妻因配偶權遭侵害,在急迫情況下為保全證據進入臥室,拍照錄影,過程警方陪同,且林男也知情,沒有施暴,也沒有部破門,因此認定妻子所為無不法。
因此法官認為,被告(妻子)出於證實聲請人(林男)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之蒐證目的,並非「無故」,且其手段符合必要性及正當性,核與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規範之無故侵入、第315條之1所規範無故竊錄之情形有異,自無從以上述罪名相繩。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14號